1、行政许可: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其他行政权力: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它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